晶報訊(記者 陳荻 通訊員 黃玉財)備受關註的寶安公安分局民警合伙收受賄賂,違規撤銷對犯罪分子的網上追逃措施,導致犯罪分子長期脫逃一案,日前鹽田區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葉國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竇文浩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Ice-O-Matic製冰機告人李滸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民警收錢幫ARMANI嫌疑人
   撤銷網上追逃
   2013年7月,鹽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葉國雄、西裝竇文浩、李滸犯徇私枉法罪向鹽田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稱:2007年1月,寶安區西鄉街道第二工業區發生一起特大持槍搶劫案,被害人陳某某被搶財物價值人民幣130萬元。案發後,深圳市公安局西鄉派出所成立了專案組進行偵查,由時任西鄉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竇文浩指揮,時任西鄉派出所案件偵查隊負責人的被告人葉國雄主辦。該案共刑事拘留12人,主犯彭某某(另案處理)以及涉嫌銷贓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逃,專案組對彭某某、李某某等人辦理了網上追逃手續。
   2007年6月,案發外逃的李某某通過他人找到竇文浩,請求竇文浩幫忙撤銷對其網上追逃措施。2007年7月,竇文浩找到時任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警大隊綜合科民警的被告人李滸幫忙,李滸明知竇文浩未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系統家具料,不符合辦理撤銷網上追逃的條件,仍幫助竇文浩辦理了對李某某撤銷網上追逃的登記錄入。為感謝李滸的幫助,竇文浩給予李滸好處費現金人民幣4000元。
   2008年7月,案發在逃的彭某某通過其朋友請求葉國雄幫助撤銷對彭某某的網上追逃措施。葉國雄找竇文浩幫忙辦理此事,竇文浩表示同意。葉國雄先後兩次收受彭某某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2萬元,並從中拿出6萬元給竇文浩。竇文浩再次找到李滸幫忙,李滸明知竇文浩未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辦理撤銷網上追逃的條件,仍幫助竇文浩辦理了對彭某某撤銷網上追逃的登記錄入。為感謝李滸的幫忙,ARMANI竇文浩再次給予李滸好處費人民幣4000元。
   彭某某的同案犯分別於2008年、2010年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而彭某某因被撤銷了網上追逃措施,一直逍遙法外,其搶劫犯罪行為因此長期未被追訴。直至2012年8月,彭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才被抓獲歸案。
   三被告當庭認罪
   案發後,被告人竇文浩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目前,三被告人退清全部贓款。
   在庭審中,被告人葉國雄和李滸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但認為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竇文浩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但認為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僅構成徇私枉法罪。
   鹽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葉國雄利用其是辦案民警的便利條件,竇文浩利用其是派出所副所長的便利條件,二被告人通過國家工作人員李滸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違規辦理撤銷網上追逃人員的手續,收受他人錢財,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竇文浩、李滸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竇文浩構成自首,葉國雄、李滸均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不構成自首。
   同時構成
   徇私枉法和受賄罪
   鹽田法院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同時構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依照法律規定,應擇一重罪處罰,對被告人葉國雄、竇文浩以重罪受賄罪予以判處,對被告人李滸以重罪徇私枉法罪予以判處,其中對竇文浩的兩次犯罪行為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鑒於被告人葉國雄、李滸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積極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判決被告人葉國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竇文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李滸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葉國雄當庭提出上訴。
   案情關係圖表
   1
   特大持槍搶劫案發,主犯彭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逃,專案組網上追逃
   被告人竇文浩(時任西鄉派出所副所長)任專案組指揮,被告人葉國雄(時任西鄉派出所案件偵查隊負責人)主辦。
   2
   李某某找人請求竇文浩幫忙撤銷對其網上追逃措施。
   竇文浩找到時任寶安分局刑警大隊綜合科民警的被告人李滸幫忙,撤銷了網上追逃的登記錄入。
   3
   彭某某找人請求葉國雄幫助撤銷對其網上追逃措施。葉國雄找竇文浩幫忙,竇文浩再次找到李滸幫忙,撤銷網上追逃的登記錄入。  (原標題:三民警受賄12萬元,幫逃犯撤銷網上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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